纳闽IBFC全方位的监管框架适合各种各样的法人实马来西亚纳闽国际商业金融中心完善的监管框架提供了大范围的法律实体种类,包括有股份制有限公司或担保公司、基金会、特殊目的信托、受保护的单元公司、专属保险、有限责任合伙制公司和私人信托公司。进驻马来西亚纳闽国际商业金融中心的公司通常根据以下八项现代化的法案所监管:
- 《1990年纳闽岛商务活动税务法案》
- 《1990年纳闽岛公司法案》
- 《1996年纳闽岛信托法案》
- 《1996年纳闽岛金融服务管理局法案》
- 《2010年纳闽岛金融服务和证券法案》
- 《2010年纳闽岛伊斯兰金融服务和证券法案》
- 《2010年纳闽岛基金会法案》
- 《2010年纳闽岛有限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合伙制法案》
纳闽岛所推介的全球首个涵盖国际商业和金融中心内伊斯兰法监管法规,向进驻的企业和投资者提供极高的舒适程度和稳定性,覆盖范围包括符合回教法的金融服务行业的所有层面,并具备自身的回教法监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