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基金
共同基金或基金是指具有如下特征的纳闽公司、根据任何获认可国家或司法辖区的法律设立的公司、合伙企业、受保护单元公司、基金会或单位信托:

  • 筹集资金进行集体投资以分摊投资风险;并
  • 发行共同基金利益以使利益持有人按各当事方的协定赎回其投资,并获得参照在前述类型实体全部或部分净资产的比例获得相应的金额,

并包括具有在共同基金或单位中的利益分为几个不同类别的基金或子基金而参与人有权将其就一部分享有的权利交换为就另一部分享有的权利的保护基金。

2010年《纳闽金融服务与证券法案》中规定了两种类型的基金,即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
申请执照以开展纳闽证券被许可单位和资产市场业务

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是具有如下特点的共同基金:

  1. 其证券的拥有人或持有人:
    • 不超过50位而每位投资者的首笔投资不低于250,000马币或纳闽金融服务局可能规定的其他金额或任何等值外币;或
    • 不受任何数量限制但每位投资者的首笔投资不可低于500,000马币或纳闽金融服务局可能规定的其他金额或任何等值外币;或
  2. 在2010年《纳闽金融服务与证券法案》下规章项下被指定为私募基金。

伊斯兰私募基金的定义与上述定义相同,唯需符合伊斯兰教法原则。
通知要求
私募基金开展业务之前须将其业务范围和性质以书面形式告知纳闽金融服务局。通知应附有信息备忘录或其他发性文件,并应通过获得许可的纳闽实体呈上。信息备忘录或其他发性文件将被视为招股说明书,因此必须缴交2,000马币(600美元)的递交费。
适用法律
  • 2010年《纳闽金融服务与证券法案》
  • 2010年《纳闽伊斯兰金融服务与证券法案》
  • 1990年《纳闽公司法案》
  • 1990年《纳闽商业税法案》
  • 2010年《纳闽有限合伙和纳闽有限责任合伙法案》
  • 2010年《纳闽基金会法案》
如欲获得所有纳闽法律的完整清单,请点击 这里.

公募基金
公募基金为私募基金之外的共同基金,而伊斯兰公募基金则是遵守伊斯兰教法原则的公募基金。
注册要求
在依据2010年《纳闽金融服务与证券法案》第33(1)(a)款(如为伊斯兰公募基金,则依据2010年《纳闽伊斯兰金融服务与证券法案》第38(1)(a)款)注册之前,任何公募基金均不得在纳闽开展业务或开展来自纳闽的业务。应付的年费是2,000马币(600美元)。
申请要求
申请者还须向纳闽金融服务局提交如下资料:

  1. 该基金的组织章程大纲与细则、信托契据或合伙协议的复印件
  2. 发起人经审计的申请前三年年度账目(如适用),
  3. 申请基金的董事/一般合伙人签署的关于保密性和秘密性的声明
  4. 如果其拟议的最低实缴资本超过100万马币,则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要求的最低认购额,则应立即归还所有认缴款
  5. 依据纳闽公共基金指南要求作出的详细规定招股说明书草本的复印件
  6. 该基金董事/一般合伙人的姓名、地址和相关经验。申请基金的控制者或董事或首席执行官须是合格人选。委任董事会和首席执行官时需要获得纳闽金融服务局的事先批准;和
  7. 与申请相关的任何其他信息。
经营要求
申请基金:

  1. 须委任由纳闽金融服务局批准的基金经理、受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如为伊斯兰公共基金,则须委任具备资格的伊斯兰教法顾问以确保符合伊斯兰教法原则
  2. 须在纳闽维持注册办事处。对于获准由获认可国家或司法辖区的基金经理管理的纳闽基金,与基金相关的业务(比如托管人、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中至少有一个须是在纳闽操作的
  3. 已经获得临时受理的申请基金在获准登记之前不得接受认缴款或做出投资。申请基金仅可将临时受理用于宣传或推广目的
  4. 应仅以外币开展业务,不得使用马来西亚马币(除非仅是为了支付行政和法定费用)
  5. 应委任获得批准的审计师
  6. 须将对其纲领性文件所做的任何修订或变更告知纳闽金融服务局
  7. 须以尽职勤勉并遵循合理的原则开展业务,保有充分而适当的记录和账簿,并遵守其服务客户所在地的当地法律法规
  8. 须明确标明名称和许可证号码于其信纸,文具和其他文件上
  9. 须符合有关其账目和审计的要求
  10. 任何业务计划 的更改须获得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的批准。
费用
所有被许可单位均须在每年1月15日(含该日)之前向纳闽金融服务局缴纳年度许可费。如果任何共同基金采用受保护单元公司(protected cell company (PCC))结构,则年费如下:
费用类型
金额
年费
2,000马币
600美金
受保护单元公司结构
金额
核心
5,000马币
1,500美金
每个单元
2,000马币
600美金
适用法律
  • 2010年《纳闽金融服务与证券法案》
  • 1990年《纳闽公司法案》
  • 1990年《纳闽商业税法案》
  • 2010年《纳闽有限合伙和纳闽有限责任合伙法案》
  • 2010年《纳闽基金会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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