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基金或基金是指具有如下特征的纳闽公司、根据任何获认可国家或司法辖区的法律设立的公司、合伙企业、受保护单元公司、基金会或单位信托:
- 筹集资金进行集体投资以分摊投资风险;并
- 发行共同基金利益以使利益持有人按各当事方的协定赎回其投资,并获得参照在前述类型实体全部或部分净资产的比例获得相应的金额,
并包括具有在共同基金或单位中的利益分为几个不同类别的基金或子基金而参与人有权将其就一部分享有的权利交换为就另一部分享有的权利的保护基金。
2010年《纳闽金融服务与证券法案》中规定了两种类型的基金,即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